一、依據桃園市原住民族弱勢家庭資訊設備補助要點辦理。
二、補助對象為設籍本市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,並符合下列規定者:
(一)申請人具原住民身分,但申請人獨力扶養未成年原住民子女者,不在此限。
(二)戶內一人以上為國民小學至大學之在學學生。
三、本補助所稱申請人,指年滿 20 歲,設籍本市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戶內,自受理申請日起向前推算實際居住本市連續達 1 年以上,且最近 1 年內居住國內之時間合計滿 183 日者。
四、辦理期間:自本( 112 )年 1 月 10 日起至 11 月 30 日止,並依受理先後順序辦理審查撥款,若當年度經費用罄時,則停止受理。
五、辦理地點:申請人戶籍所在地之區公所申請。
六、補助金額依實際購置之金額經費覈實補助,並不得逾下列金額:
(一)低收入戶:新臺幣 1 萬 5,000 元。
(二)中低收入戶:新臺幣 1 萬 2,000 元。
七、補助之資訊設備項目如下:
(一)電腦主機及顯示設備(含平板電腦及筆記型電腦)。
(二)電腦軟體。
(三)其他電腦周邊硬體設備。